Title:海事律师解释滞期费的相关知识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6年08月11日
汇业海事律师提示,关于滞期费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依照《航次租船合同装卸时间解释规则》(《1993规则》)将其解释为:“不是出租人的责任造成的,超过装卸时间产生的船舶延迟而付给出租人的约定金额。滞期不适用于装卸时间的除外规定”。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实践中,滞期费的约定和计算颇为复杂和繁琐,不仅承租双方争议较大,审判实务中也多有相左的意见。通常而言,如承租方与出租方就滞期费率或金额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则一般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合同中仅约定装卸时间,但并未约定滞期费率或金额,则出租方在以租船人违约造成船舶延误为由索赔损失时,只能按照其实际损失计算,且须对实际损失的金额负举证责任,比如同类船舶在市场上每天可赚取的运费或租金,在这种情况下,延误损失实质上属于“滞期损失”。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滞期费的支付不以出租人实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当承租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装卸时间内完成装卸作业,无论出租人是否有实际损失,也无论承租人是否存在过错,承租人都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向船舶出租人支付滞期费。根据中国的合同法规定,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但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则无论出租人产生的实际损失是否与约定的一致,承租人均应依合同约定支付滞期费。
汇业海事律师进一步分析,在计算滞期时间时,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滞期时间连续计算”,即“一旦滞期,永远滞期”,不论合同约定装卸时间是以哪种方法计算,一旦超过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进入滞期,那么从滞期的时点开始,无论是否为星期日、节假日、无论天气情况如何,均计入滞期时间,直至装卸完毕的时点为止,除非有出租人的过错或除外责任条款的规定;二是“滞期时间非连续计算”,或“按同样的日计算”,即计算装卸时间的方法也同样适用于滞期费。实践中,除非合同中明确约定“滞期时间非连续计算”,“一旦滞期,永远滞期”作为航运惯例应直接适用。
汇业海事律师提示,滞期时间的计算可以扣除的因素有两点:1.因出租人的过错导致装卸迟延,且出租人的过错与装卸迟延具有直接关联性。比如,因出租人错误拒绝装货、在卸货港错误留置货物、船舶设备故障无法起锚等导致的船舶装卸迟延,应从装卸时间中扣除。2.航次租船合同中明确规定有装卸时间中断计算的条款在出租人不存在过错,且租船合同中未订明装卸时间计算的除外条款的情况下,无论何种原因(港口机械故障、码头工人短缺或者罢工行为、恶劣天气以及港口当局的政令等)导致船舶的延误,均应计入装卸时间,由承租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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