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在建船舶抵押问题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6年09月08日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船舶的概念非常广泛,但是涉外船舶建造合同所针对的船舶一般都是与《海商法》相关,而《海商法》上的船舶概念是特指的,它并非包括所有的船舶,只是各类水上移动式装置的一部分。各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不尽相同,决定了适用各国《海商法》的船舶的范围也不完全一样。综合各国《海商法》关于船舶的定义,可以得知,《海商法》上的船舶除具备一般船舶必须是水上浮动式装置的特征与能够供航行之用或有特定用途的性能外,一般还要求其必须是商用的,而非军用或者公务船;吨位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可以以自身动力航行于海上等等。
汇业海事律师分析,对于在建船舶抵押的标的,学术界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建船舶抵押的标的为正在建造的船舶,亦即将抵押关系成立时以在建形式存在的财产为抵押权的标的;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建船舶抵押的标的为将来建好的船舶,当事人之间就在建船舶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以完工的船舶为抵押物,以担保债权的实现。此外,在建船舶从造船合同的签订、造船图纸的设计、到龙骨的安装等,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什么状态的“在建船舶”可以设定抵押权?各国的规定也存在差异。在德国,自安装龙骨并标上船厂的名字或号码起才可设定船舶抵押;而法国对设定船舶抵押的时间没有限定。在希腊,只要提供最后的造船合同即可,不要求船舶建造工作已经开始
从担保债权实现的角度出发,将在建船舶的标的设定为将来建好的船舶,从标的物价值来说,无疑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当然,在这个情况下,由于标的尚未最后确定,实际上是一种未来财产,因此,不可避免地对于在其上设立的抵押权也会存在一定争议。在英美法系中,对于未来物的抵押属于浮动抵押制度(Floating Charge)的范畴。我国的《物权法》181条中保留了未来物抵押的替换。而要将一艘尚未建造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与最后建造完成的船舶联系起来,无疑要求船舶必须已经建造到能够确定其身份的程度,如已经确定安装龙骨或者类似程度等。
汇业海事律师分析,美国《统一商法典》、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等都制定有较完善的动产抵押法,例如日本的动产抵押标的包括飞机、汽车、建设机械、船舶、农业机械器具等。船舶虽属动产,但由于其特殊性,各国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参照不动产的要求对其进行管理,并对其物权的产生及变动进行登记,因此,在建船舶的抵押一般也要经过相应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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