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货代垫付费用追偿原则分析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6年08月04日
汇业海事律师提示,货运代理人向委托人追讨垫付费用的纠纷相当常见,是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纠纷类型之一。最高院货代司法解释出台后,其中第九条“货代垫付费用偿付原则”为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原则。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所谓货代垫付费用偿付原则,是指当海上货运代理合同中缺乏有关费用结算约定时,应从货代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发,即由“相关合理费用”中引申出的关联性、合理性两方面进行审查。
就关联性而言,即需判断该垫付费用是否发生于海上货运代理事务履行过程中。一般而言,只要是该垫付费用的支出系有利于委托人,或是客观上能促成、保障所委托货代事务顺利进行的,即应被视为具有关联性。就合理性而言,即需判断该垫付费用是否系货运代理人适当处理所产生,即是否出于货运代理人善良、谨慎处理事务所需。货运代理人需对其履行货代义务无过错负担举证责任,如其不能对额外费用的产生就过错及因果关系作否定性举证,该额外费用就可能被认定为是货运代理人过错所导致的损失而无权向委托人主张偿付。
汇业海事律师提示,在审查费用的关联性、合理性以及货运代理人过错等问题上,货运代理人是否谨慎履行了报告和披露义务是应当予以关注的一节重要事实。报告和披露义务是作为谨慎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受托人应当履行的最为重要的合同附随义务,即货运代理人应当随时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一般来讲,在委托事务处理过程中,如果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履行报告义务,告诉事务处理情况,受托人应当报告;即使委托人没有要求受托人汇报,但有报告的必要时,如进行有障碍、情事变更等,受托人亦应随时汇报,以便委托人决策。在诉讼中,如有证据表明货运代理人对可能发生的费用进行了报告,而委托人当时并未提出异议的,委托人需对诉讼中提出的抗辩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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