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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目的港无人提货争议解决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6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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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今的海上货物运输中,因贸易纠纷导致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有发生,此类案件,究竟是由托运人还是收货人承担责任呢?汇业海事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汇业海事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承运人和托运人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收货人虽未参与运输合同的订立过程,但亦为海上货物运输项下不可或缺的一方,其利益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密切相关。

我国《海商法》借鉴《汉堡规则》引入了“收货人”的概念,该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海商法》对“收货人”一词的解释,体现了收货人最为重要的权利。同时,收货人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海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具体而言,收货人依据提单对承运人享有对货物的控制权、提货请求权、对货损货差的索赔权、对承运人无单放货时的索赔权等;同时也负有支付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和其他与装卸货有关费用以及及时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义务等。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关于收货人及时提货的义务,《海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另,《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对收货人及时提货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因此,海上货物运输项下的收货人对承运人负有及时提取货物的义务。

汇业海事律师提示,如果运输单证所载“收货人”下落不明或拒绝提货的,则承运人可以转而向托运人追偿目的港损失,这是因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为托运人与承运人,收货人并非承运人的唯一索赔对象,承运人还可以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要求托运人赔偿无人提货的责任以弥补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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