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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海事律师解释托运人的如实申报义务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5年10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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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业海事律师指出,在实务中,通常货主在向货代订舱时,都会被告知需要如实申报货物品名数量、重量等,然而实践中,有些货代为了承揽业务,会刻意与货主达成瞒报货物品名的共识,由此造成的船公司损失,应当由货代与货主承担连带责任。

汇业海事律师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由于包装不良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即妥善包装和如实申报运输的货物是托运人的义务,托运人对违反该项义务造成承运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货物的托运人,对托运的货物包装不良,货物品名申报不实,致使货物泄漏被处理,产生处理费损失,应依照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对因此而产生的货物处理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货代,在与作为托运人的货主协商运输货物时,同意虚假申报货物,且在明知虚假申报本案货物品名的情况下,仍按照虚假的货物品名从事运输委托,并按照虚假的货物品名安排货物运输,货代应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能请求货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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