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海事律师分享集装箱交接知识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6年01月21日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在海运实务中,因集装箱交接不当而产生争议屡见不鲜。比较常见的案例就是,货代向货主交付了集装箱以供货主装货,而之后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发现集装箱内货物破损,究竟属于集装箱箱体质量责任造成货物破损还是实际运输中承运人保管不善造成货物破损,需要定义集装箱在装货前的交接状态。
汇业海事律师提出,集装箱交接是双方行为,而不是单方行为,法律相应地为集装箱交接双方均规定了验箱的义务。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集装箱交接时,交接双方应当检查箱号、箱体和封志。重箱凭封志和箱体状况交接;空箱凭箱体状况交接。交接双方检查箱号、箱体和封志后,应当作出记录,并共同签字确认。”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集装箱的发放、交接实行《设备交接单》制度,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各有关单位必须凭《设备交接单》办理集装箱发放、交接手续。”在航运实务中,设备交接单分进场设备交接单和出场设备交接单,各有三联,分别为管箱单位留底联;码头、堆场联;用箱人、运箱人联。按照上述规定,集装箱经营人在将集装箱交给用箱人时,双方应签署集装箱设备交接单,以证明交接时集装箱的状态。
汇业海事律师提示,如经双方交接时确认集装箱设备完好的,则托运人可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集装箱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做好集装箱的管理和维修工作,定期进行检验,以保证提供适宜于货物运输的集装箱。”)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由托运人负责装箱的货物,从装箱托运后至交付收货人之前的期间内,如箱体和封志完好,货物损坏或短缺,由托运人负责;如箱体损坏或封志破坏,箱内货物损坏或短缺,由承运人负责。”)。在装箱托运时集装箱状况良好,而在交付收货人时集装箱损坏的情形下,推定承运人在运输中(即从装箱托运后至交付收货人之前的期间内)损坏了集装箱,进而导致了货损,从而由承运人对货损负责。
更多关于海事法律知识了解,欢迎持续关注《海关法网》由汇业海事律师解读。
- 上一篇:海事律师解释庭前证据交换程序
- 下一篇:海事律师解释保险权益转让书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