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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海事律师解释保险权益转让书注意事项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6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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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业海事律师总结,权益转让书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签署的,授权保险公司向第三人追偿的书面文件。实务中,权益转让书签署可能发生在保险金理赔后,也可能发生在保险金未理赔或部分理赔后,针对不同的情况,汇业海事律师作如下分析:

1、代位求偿权已成就,“权益转让书”无效。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签发的权益转让书的主要替换是被保险人将其对第三人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法律性质上属于债权的让与。但债权人仅能转让其享有的债权。当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付后,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已经自动转移给保险公司。从此刻起被保险人无权处分这部分债权。如果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后,签署“权益转让书”声明其对已取得赔款部分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并授权保险公司向第三人追偿。这种声明是无意义的,也是无效的。
2、“权益转让书”部分有效。
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在保险公司向其支付赔款后,在下列情况下不是全额自动转让给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仍享有部分索赔权。
1)被保险人没有足额投保。如货物价值100万,被保险人仅投保了50万元。货物发生全损后,被保险人向第三人可追偿100万元的损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依约支付50万的保险金后,可向第三人追偿50万元的损失,另外50万元的追偿权仍属于被保险人;
2)保险单中有免赔额的规定,若保险标的的损失未达到免赔额的数额,保险公司免予赔付;超过免赔额的数额,保险公司扣除免赔额部分再行赔付。免赔额部分的索赔权仍由被保险人享有;
3)被保险人可向第三人追偿的损失不全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如被保险人发生货损和短量损失,但被保险人未投保短量险,其短量损失不会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被保险人仍对第三人享有该部分的索赔权。
在上述几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若签署“权益转让书”声明其将对第三人的追偿的权利全部转让给保险公司,这种声明只能是部分有效的。被保险人在赔偿范围内的对第三人的追偿权已在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时自动转让给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无权处分这部分权利;但该声明也表明被保险人把其仍享有的索赔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因此这种情形下的“权益转让书”是部分有效的。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向第三人行使的追偿权实际上由两部分权利组成,一部分是其支付保险金后获得的代位求偿权,另一部分是被保险人自愿让与的债权。这两部分权利获得的本质均属债权让与,只是前者是法定的,后者是约定的。但权利的性质是相同的,对内、对外的效力也是一致的。如不论是法定的或约定的债权的让与,没有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 ,债务人均可以已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为由对抗新的债权人。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同时向第三人主张上述两部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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