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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FOB贸易术语下货代向谁交付提单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5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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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FOB贸易术语下货代向谁交付提单的问题,一直是外贸诉讼中比较常见的争议,通常货代因为系由国外买家指定,因而辩称应该向国外买家而非中国卖家交付提单,但此说法违背我国法律规定,汇业海事律师详细讲解如下:

货运代理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合同。简言之,委托是一种合同关系,只涉及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内部权利义务,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中所涉及的争议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内部权利义务关系,不涉及委托人与第三人、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因此,审判实践中对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处理更应当着重审查委托的过程,而非代理的结果,适用法律时应当参照《合同法》分则中与货代合同最相类似的“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FOB贸易条件下,关于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还是实际托运人交付提单的争论始终没有停止过,目前,从贸易实务和货运代理实务来看,由于实际托运人因为向承运人履行了物的交付义务,在缔约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同时要求承运人交付单证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往往认为实际托运人的权利优先,承运人应当向实际托运人交付单证。但无论向谁交付提单,这都仅仅是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的义务。货运代理人交付提单的义务来源于明确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在处理订舱的货运代理委托业务中,承运人将提单交付给货运代理人,货运代理人就具有转交提单的义务。即货运代理人应当向订舱委托人——国内买家交付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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