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货代违约责任规则原则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5年08月14日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近年来的审判实践中,货运代理人的承担违约责任,需具备四个要件:违约行为、委托人损失、过错和因果关系。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两类案件的因果关系问题引发较大争论。
一类案件是:货运代理人未及时返还核销单报关单,委托人诉请退税损失。如被告代原告出运货物后,未向原告返还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外汇核销单,原告因此请求被告赔偿其退税损失。被告辩称原告未能证明其已收回外汇,滞单行为与退税损失间不具因果关系。法院认为,被告未及时返还相关单证,客观上导致原告遭受相应的经济损失,遂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另一类案件是:由于货运代理人未履行转交提单义务或履行不当,委托人认为其因此而结汇不成,故请求货款损失。如原告以被告迟延交单为由,请求被告赔偿其货款损失。被告辩称,迟延交单只是银行退单理由书上所记载的数项理由中的一项,迟延交单与结汇不成之间不具因果关系。法院同样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两类案件的共同点是:一方面,货运代理人的违约行为单独即可造成委托人损失,如滞留报关单核销单,委托人即无法退税;迟延交单造成信用证不符点,委托人即无法结汇。另一方面,委托人的行为同样可以单独造成其损失,如收汇不成,同样无法退税;信用证有其他不符点,同样无法结汇。而不是双方的行为共同造成了损失。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在两个原因行为并存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货运代理人违约行为与委托人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汇业海事律师认为,上述案例中,既不能简单地认定货运代理人行为与委托人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让货运代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不能简单地认定货运代理人行为与委托人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让货运代理人完全不承担责任。两者均不合理。前者将委托人原因行为的后果全部转嫁至货运代理人,对其难显公平;后者又反其道而行之,将货运代理人违约行为的后果全部转嫁至委托人,体现不出对违约行为的责难。较为可行的办法是将此种情况作为被害人与有过失制度(共同过错)的拟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分摊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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