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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成因分析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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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船舶建造合同,通常被海事法院定义为以船舶及其属具为定作物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此类纠纷的发生大多受航运业景气程度影响,争议标的巨大,船舶权属复杂,审理难度较大。同时,由于民间个人集资建造船舶之风兴盛,该类造船主体法律意识薄弱、交易规则不熟,加之市场监管不完善,由此引起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呈复杂性增长趋势。

      根据海事司法实践,该类纠纷成因如下:1.因建造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引发的纠纷,包括:因定作方未按约及时支付船舶建造进度款等相关款项,建造方起诉要求定作方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并赔偿损失,因建造方迟延造船、造船质量不符约定、逾期交船或拒绝交船等,定作方起诉要求解除船舶建造合同,或要求建造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因工程承包合同欠款引发的纠纷,承包方完成发包的部分船舶建造工程后,发包方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及时付清工程款,承包方据此起诉要求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并赔偿损失。3.其他原因导致的纠纷,如交付造船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合伙建造船舶纠纷等。

汇业海事律师分析,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挂靠造船与船舶建造方的识别。挂靠造船本质上是一种通谋脱法行为,它以合法之名行非法之实,具有显著的隐蔽性,不仅在经济层面潜在影响着整个船舶建造产业的正常秩序,同时在法律层面也催生了船舶建造方识别难的问题,在船舶建造合同以“黑白合同”形式出现时尤其如此,增加了合同相对方的履约成本与风险,给案件的公正裁判带来阻碍。2.船舶留置权的认定。造船人在定作方违约时可以留置所建造船舶,尽管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实务中认定船舶留置权仍有较多问题,主要表现为当事人订立的某些船舶建造合同与船舶买卖合同难以区别,船舶的登记交付与实际交付情况错综复杂等形式。3.利益链条复杂。不少船舶建造纠纷涉及造船方或定作方合伙,并存在当事人之间的合伙关系或融资关系交织,利益链条复杂。4.审理周期较长。较为普遍的个人挂靠造船主体签订合同约定不全面,不规范,履约能力与复杂的船舶建造工程不相适应,容易在合同的签订、履行等环节产生问题而发生纠纷,涉及船舶建造质量、建造价款支付、建造逾期等争议均需委托评估或委托鉴定,必然导致审理周期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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