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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货运代理人应向谁交付提单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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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业海事律师指出,FOB贸易合同下的卖方起诉货运代理人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频频发生,其诉因常涉及到提单签发和交付。该类案件的主要情况是:国内卖方与国外买方签订买卖合同,贸易术语为FOB,随后,卖方根据买方的指示,将货物交给某国内货运代理人,由其代为办理了该批货物在起运港的装箱、内陆运输、报关等事务。货物出运后,该货运代理人未向卖方交付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证。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提取货物后拒付货款,卖方遂将货运代理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货运代理人赔偿其货款损失,理由是未拿到提单,导致无法结汇,而货物也径被拿到提单的买方提走。而货运代理人则辩称其身份为契约承运人的装港代理人或者辩称是买方的代理人,没有义务向卖方交付运输单证,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汇业海事律师分析认为,货运代理归根到底是为货物运输服务,促成货物顺利出运,而实现提单的功能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在要求。要实现提单运输合同证明的功能,提单应该交给运输合同的缔约人也就是托运人,以便其履行或转让运输合同。要实现货物收据的功能,承运人只能把提单签发给把货物实际交给他的那个人也就是实际托运人。要实现提单交货凭证的功能,承运人应当将提单签发给可将提单正常流转至货物买方的那个人,包括通过转让提单来转让货物权利,结汇,流通和抵押等,这实际上是依托承运人的交货保证,实现了通过提单对货物的控制功能,这一功能对保障货方权利尤为重要。综上,若要实现提单的三项法定功能,提单只能签发给实际托运人,这样才符合国际贸易操作的合理流程和惯例。同时,按照海商法的规定,实际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存在拟制的运输合同关系,也是运输合同的相对方,认定标准是只要其将货物交给某人的目的是为了付运货物,且货物最终交给了承运人,则按照海商法的规定,就可认定为实际托运人,并非一定要直接交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转交也包括在内。

综上,无论是从委托合同下货运代理人取得提单的依据和对价角度,还是从提单法定功能的实现角度,货运代理人都应该把提单交给实际托运人。货运代理人若违反上述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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