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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海事律师讲解货物灭失后的运费支付争议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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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费支付争议,是海事审判中常见的案由,除了相当一部分是因为货主与包括货代在内的企业,就运费价格发生争议外,还有部分是因为货物灭失导致,那么货物灭失后,是否运费可以当然拒付呢?汇业海事律师认为需要分析货物灭失的具体原因而定。

一般而言,我们可以把货物灭失的责任,区分为因承运人不可免责事由而灭失以及因承运人不可免责事由而灭失两类情形。

如果货物因承运人不可免责的事由发生灭失,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货方应当以货物装船时的价值、保险费和运费的总额向承运人主张。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如果承运人对货物灭失难以援引免责事由,则货方可以包括运费在内的数额向承运人主张货物损失,运费自然可以拒付。

如果货物灭失因承运人可免责事由造成,则承运人可免除对货方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即对货物灭失损害不予赔偿,该不予赔偿的范围自应包括已支付的货物运费。值得一提的是,合同法运输合同一章货运合同一节中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据此,对海商法第四章调整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应依据特殊法优于普通法之原则,对不可抗力等承运人可免责事项造成的货物灭失应认定承运人无须对货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不必返还已支付运费;对海商法第四章调整范围以外的货物运输合同,则应适用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灭失,承运人虽可免于承担其他赔偿责任,但托运人可要求承运人返还运费。

对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或提单载明运费到付的,根据上述分析,如果货物因可免责事由而灭失,承运人也不必然丧失已灭失货物的运费请求权,收货人仍应负有合同或提单项下支付运费的义务。但从公平角度看,收货人承担此项义务就意味着海上货物运输的运费风险完全担在了货方的肩上,有违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且实践中,要求已灭失货物的收货人承担到付运费也难称合理可行。故对于到付运费,即使货物灭失系出于可免责事由,承运人也不宜再向收货人提出运费支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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