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海事律师讲解货运代理人的合同义务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5年01月01日
随着最高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出台,标志我国货运代理行业规范步入正轨,一般货运代理业务操作中,托运人与货代往往不签署任何书面合同,只有托书,因而发生争议时如何确立货代代理人的合同义务是普遍难题,汇业海事律师依照最高院司法解释及各地海事法院审判精神,就货运代理人的合同义务讲解如下:
一般认为,货运代理人的合同义务包含主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两大类:
货运代理人的主合同义务:
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接受委托,代为办理的主要业务有: (一)订舱、仓储;(二)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三)国际多式联运;(四)国际快递,私人信函除外;(五)报关、报检、报验、保险;(六)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交付杂费;(七)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等。虽然货运代理合同的受托人从事的业务范围十分广泛,但就其与委托方的内部委托关系而言,货运代理合同受托人的义务是否履行的标志往往是相关单证的交付。以出口货物货运代理业务为例,受托人只要按照货运代理合同的要求交付提单、报关单等,并且委托方未提出异议的,一般即可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由此可见,受托人履行货运代理合同主合同义务的行为包括,处理委托事项的经营行为和交付单证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主合同义务还包括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但鉴于货运代理合同的特殊性和货运代理行业的操作惯例,即使受托人对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不论是否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均不影响原货运代理合同的效力。因此,该项义务的履行与受托人依委托人指示完成约定委托事项的义务并无实质区别。
货运代理人的附随义务:
货运代理合同内部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赖为前提,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人作为受托人为其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相信受托人能够处理好委托的事宜为基本出发点的。同时,货运代理合同的受托人具备特定的货运代理业务知识,在处理委托事项时相对委托人具有一定的信息优势和知识优势,因此,作为谨慎的货运代理合同受托人应当履行一些合同附随义务,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报告和披露义务。即货运代理合同的受托人应当随时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一般来讲,在委托事务处理过程中,如果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履行报告义务,告诉事务处理情况,受托人应当报告,即使委托人没有要求受托人汇报,但有报告的必要时,如进行有障碍、情事变更等,受托人亦应随时汇报。受托人因怠于报告所致损害,委托人有权请求受托人赔偿。同时,由于合同效力的延续性,受托人的报告和披露义务不因委托事务的终了而消灭。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受托人主动履行报告、披露义务的前提是,所涉事项将直接影响委托事项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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