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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海事律师解答托运人拒付货代费用的依据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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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业海事律师最近接到咨询,如果货代接受委托后承揽的货物发生货损,托运人是否可以拒付货代费用。这个问题是货代纠纷中比较普遍的,汇业海事律师依照目前海事法院审判精神,解读如下:

关于货代费用,一般包含货代代垫费用和货代报酬两部分,货运代理人通常会先替托运人向承运人垫付海运费,这是货运代理人的通常约定义务之一。虽然,按照一般的操作惯例,委托人在货运代理人在完成委托事项后才支付代垫的运费,但法律并未对支付代垫运费与货运代理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履行先后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我们认为,上述两种合同义务的履行顺序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若无合同约定,则应视其为须同时履行的义务。但是,代垫的运费是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支付的,属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物而需要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委托人支付。通常认为,代垫的运费与委托事务的处理不具有对价关系。换言之,无论货运代理人处理委托事项是否存在瑕疵,只要货运代理人代垫运费的行为没有超出其授权范围,托运人对支付代垫运费的义务无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后履行抗辩权。这就意味着,即使发生货损,但如货损与货代行为无关,则货代垫付的费用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托运人承担。

至于货代报酬,根据合同法405条的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可以推断,支付报酬应当后于完成委托事项履行。委托人拒绝履行支付货代报酬须符合后履行抗辩权的条件。货物如出现货损与货代的货运代理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申言之,则委托人——托运人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代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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