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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列举出4点铁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具体内容

Posted by:上海汇业律师

Time: 20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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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实施以来,国内经济的发展、铁路设备设施的逐步完善,所以在讲究速率上,“高速铁路”、“高速新线”也增加了不少,但在行驶速率加快的同时,也增加了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性。以“7.23”动车追尾事故为例,给我国的铁路立法敲了警钟。所以,海关律师以修订《铁路法》的来说下我国铁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替换。

一、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归责原则的缺陷

199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此条规定既不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不是混合过错原则,而是与《民法通则》基本原理相抵触的、一味迁就铁路运输企业尽量避免赔偿的原则。

l、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的,应负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四要件为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此过错是指审查侵权行为人的过错。而《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由于受害人自身原因”即”违章通过平交道门或者人行过道,或者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的过错造成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责任,显然《铁路法》是在受害人身上寻找过错为加害人免除责任。所以此规定不符合过锗责任原则。

2、过错推定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由法律推定。无须受害人的证明,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也要具备四要件: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因而《铁路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也不符合过错推定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具备三个要件: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就要承担责任.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客观责任、危险责任、严格责任。而《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前半句话肯定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后半句又否定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前后矛盾,给铁路运输企业创造出一个“不赔偿的责任原则”。

4、混合过锗责任原则,是指侵杈行为人和受害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均有过错,按照双方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原则的实质是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而不是免除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只有当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而侵权行为人没有错时才可以免除其责任。而《铁路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的替换本质是只要受害人有过错。就不问故意的还是过失,且不问过错程度,铁路运输企业均不承担赔偿责任,貌似混合过错责任原则,实质是不赔偿的责任原则。

二、我国拟将修订《铁路法》的归责原则不宜完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1、无过锚责任的承担的基本范式是:损害事实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方式遵循的是所谓”分配正义”.行为导致损害后果的,就应担责任。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闪素。从而脱离了侵权行为法的道德基础,丧失了法律对行为人的道德判断。

2、我国铁路垄断企业,承担着较多公益性和战略性义务.凡运输价格低廉.所获利润较低。据有关资料显示.2001年我国铁路交通事故不仅造成路外人员的伤亡情况。而且也造成了机车车辆、线路损害.使铁路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

3、无过错责任原则通常是将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的,是以发达的保险为基础的。通过保险制度。加害人只需向保险公司支付廉价的保险费,当损害发生后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该加害人即将损害转嫁给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则将损害转嫁给投保人。从而导致了西方学者所说的危险与损害承担的”社会化”问题。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制度”,2006年3月1日,国务院审议通过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民用航空法》第105条规定:”公用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

4、铁路运输与道路交通相比较,具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铁道线路由钢轨、路基和护坡组成,外在特征明显,与公路交叉时,道口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成年人不存在误入的问题:其次,列车循线且与行人隔离、分道而行,只要受害人不违章侵入铁路线路危险限,就不会造成其伤亡,铁路企业是被动地接受交通事故;最后,由于列车行驶速度快,载重量大,钢轨与车轮摩擦系数低,其紧急制动的有效距离为200--800米后才能停车。受害人违章侵入铁路危险界限,铁路企业尽到了高度谨慎、勤勉义务,仍没有避免损害事故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实行无过错责任,显然显失公平。

三、我国拟将修订《铁路法》的归责原则也不宜完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及过错推定原则

我国在铁路防护基础设施方面很薄弱,缺乏供行人和其它车辆通行的独立空间,尤其是缺乏供其穿越铁轨的设施或者设施设置不合理,使行人和其他车辆绕行距离过远,通行过程中,容易受到侵扰和威胁,常迫使其冒险违章通行。但改造一个人行过街天桥的投入成本相当高,而且修建过街天桥还要办理一系列的审批手续,还耍取决于地方政府是否配合。由于铁路企业和国家财力的紧张.短期内铁路线周围的防护措施不能得到有效的改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铁路法》第58条的规定,在受害人”违章通过平交道L]或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不承担责任,而一味追究受害人擅闯铁路线的责任,也就缺乏适用过镄责任原则及过错推定原则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四、目前我国拟将修订《铁路法》的归责原则应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

从铁路交通事故法律体系的归属上分析,其与道路交通事故、水运交通事故、航运交通事故属于民法的范畴,为了不至于造成法律体系的混乱,我国拟将修订《铁路法》的归责原则应当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就是规定的混合过错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出机动车一方承拟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采用的也是混合过错原则。如果我围拟将修订的《铁路法》对铁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也采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就必须《铁路法》第五十八条修改为:“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存在违章通过平交道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铁轨的。减轻铁路运输氽业的责任。如果证明人身伤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就使我国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立法趋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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