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电子舱单数据的申报要求
Posted by:汇业外贸律师
Time: 2014年08月14日
外贸律师为大家讲解当船舶等运输工具入境时,需要在什么时限内向海关申报电子舱单数据呢?
根据署令172号第九条的规定,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一)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二)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三)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2小时以前;(四)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小时以前。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收货人、受委托报关企业方可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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