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2016海关新政盘点之海关稽查
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
Time: 2017年02月20日
汇业海关律师指出,海关稽查是当今世界各国海关通行的一种现代化的海关管理方式,也是中国海关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而言,海关稽查是海关对企业通关活动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纠错机制,一旦接受稽查企业被确认存在违规情形,就可能产生补税乃至行政处罚等一系列不利后果。2016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为有效实施该修订条例,海关总署于当年9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这两部法律文件构成了当前海关稽查的基本依据,汇业海关律师对这些新修订的规则作一梳理,并提出相关应对建议。
一、新修稽查规则的主要特点
一是主动披露。本次修订明确了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形式为书面提交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主动披露的企业、单位,海关应当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此外,《实施办法》规定了三类不属于主动披露的情形:即报告前海关已掌握违法线索的,报告前海关已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报告严重失实或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
二是对委托专业机构有关规定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了海关委托专业机构的范围、委托方式、法律后果等替换,解决具体操作问题,提高海关委托社会力量协助管理的效能。《实施办法》规定,海关实施稽查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具备会计、税务等相关资质和能力的专业机构,就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结论,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和权利义务等,专业结论经海关认可后可以作为稽查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此外,被稽查人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作出专业结论,结论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
三是完善稽查制度,修订后的《条例》总结完善了基础性工作的实际做法,规定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这样海关就有合法的权利向有权机关调取企业不掌握,可能也不愿提供的数据材料。
四是修订后的《条例》对使用计算机记账、核算的有关企业、单位,不再规定其应当将会计记录打印成书面记录保管,并删去《条例》中有关企业、单位应当向海关报送进出口货物购买、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库存情况资料的规定。虽然这一方面减轻了企业举证负担,但是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海关调阅企业财务系统,掌握更多深层次的信息。
二、企业应对海关稽查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注意相关文件保存期限。
汇业海关律师提示,本次修订中,将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核查期限,由原来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增加了“及其后的3年内”。实际上该条款的增加替换是与《关税条例(2003年)》及《加工贸易监管办法(2014年)》有关要求相统一,算不上是新增规定。但实践中许多企业对相关文件资料的保存要求并不一致,有些企业仅规定了保存3年,但究竟是何时起算,没有明确规定,有些企业将相关文件由经办人员自行保存,一旦发生调任,往往文件就不知所踪。进出口相关文件是海关稽查企业通关活动的重要凭据,这些凭据对证明企业进出口的真实性、合法性具有重要证明作用,我们建议企业对该类文件,应根据稽查条例要求,建立明确可行的文件归档制度。
二是建立项目组应对海关稽查。
汇业海关律师指出,进出口业务是一项综合业务,除了关务部门之外,往往牵涉到财务、采购、物流、法务等多个部门,完全由一个部门应对稽查,容易出现信息不完整导致的事实不清问题,在回答海关问题的时候尤其容易出现失误,造成海关的误解。根据我们的经验,由一个部门牵头,多个部门联合组成项目组是比较可取的方式。此外,还应指定专门的联络人,所有信息由联络人一口对外,这样可以避免在稽查过程中众口不一,使海关产生不必要的怀疑。
三是建立关务合规审计机制。
定期对进出口相关业务进行自查,将可能产生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根据我们的执业经验,很多企业并没有违反海关规定的主观故意,但是随着一些法规、规章的修订,企业没有主动跟进新的要求,因循旧制导致违规问题积重难返,而定期开展合规性审计有助于企业及时发现违规苗头并及时补救,不至于在海关稽查中被课处严重法律责任。这次新修订的稽查条例规定,企业主动报告违规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该条款从法律上保证了企业主动改正行为的合法权益。
四是不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
不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不仅是原则问题同时也牵涉到定性问题。根据新的稽查条例,提供虚假情况不仅涉及行政处罚,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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