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外贸律师归纳保税仓库设立主体要求
Posted by:汇业外贸律师
Time: 2016年06月29日
汇业外贸律师指出,目前我们国家对于保税仓库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和自用型保税仓库。对于不同的保税仓库,其设立主体要求各有区分:
汇业外贸律师归纳,申请设立公用型保税仓库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应有仓储业务,申请自用型仓库的企业,必须符合总署对自用型保税仓库的定义;申请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应有进口设备供应商和经营企业关于设备售后维修的协议或合同;
汇业外贸律师提示,除上述区别外,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还需要具备以下共同要求:
1、申请企业注册资本应达到300万人民币;
2、申请企业应当已在海关办理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但不得同时拥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双重身份;
3、申请企业应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4、申请企业应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且保税仓库的营业场所地址、面积等应与提供的房产证相符;
5、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应当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6、保税仓库应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7、申请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8、申请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应达到1000万美元;
9、经营企业应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10、申请设立公用型保税仓库和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面积不应低于2000平方米;
11、申请设立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的,容积不应低于5000立方米;
12、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应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13、保税仓库应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更多关于外贸法律知识的了解,欢迎持续关注《海关法网》由汇业外贸律师解读。
- 上一篇: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手续
- 下一篇:外发加工备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