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外贸律师解释边角料内销价格
Posted by:汇业外贸律师
Time: 2016年12月28日
汇业外贸律师指出,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署令〔2013〕211号)规定,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汇业外贸律师提示,在实际审价过程中,海关会先按“成交价格法”对内销货物的内销完税价格进行审核,对经审核不符合成交价格定义的,则按照相同货物成交价格、类似货物成交价格、倒扣价格、计算价格、合理方法的前后使用顺序合理审定内销完税价格。
一) 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由主管海关对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予以核销。剩余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二) 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上或者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内销审批规定审批,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批件对合同内销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剩余料件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须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三)使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需内销的,海关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按照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办理。第七条 加工贸易企业需内销残次品的,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比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办理。具体的价格审定由手册主管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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