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出口监管仓变更需知
Posted by:汇业外贸律师
Time: 2016年11月02日
汇业外贸律师指出, 出口监管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和直属海关审批同意,应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暂无格式文书);
(2)可行性报告;
(3)《海关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5)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
(6)出口监管仓库设立的批准文件;
(7)仓库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仓库地理位置及平面图等有关资料、仓库竣工合格证明文件和仓储设施消防验收合格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情况》及“消防办事大厅”备案受理系统公告结果(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
汇业外贸律师提示,上述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以供海关核对。 对其中变更仓库地址、仓储面积的,海关应根据企业申请,在批准变更1年内、新库址开展业务前,按规定进行重新验收。海关认为必要时应下库核实变更事项。
变更申请材料齐全、有效且仓库地址、面(容)积、库位等变更后仍达到出口监管仓库应具备条件的,仓库主管海关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企业申请资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变更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出口监管仓库注册变更后,仓库主管海关应向企业出具《海关出口监管仓库变更/延期通知书》。
汇业外贸律师指出,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10日内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变更文件资料复印件,经仓库主管海关和直属海关审批并进行重新审核。上述事项的变更不得改变仓库经营企业的主体,变更后仍需满足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设立许可时需要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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