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设立物流中心(A)型应当具备的条件
Posted by:汇业外贸律师
Time: 2016年06月07日
汇业外贸律师指出,设立物流中心(A)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2、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平方米;
3、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
4、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5、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6、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汇业外贸律师归纳,目前对申请设立A型物流中心企业要求如下: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3、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
4、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5、经营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企业,年进出口金额(含深加工结转)东部地区不低于2亿美元,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万美元;
6、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会计制度。
汇业外贸律师提示,如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以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市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八)物流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九)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更多关于外贸法律知识的了解,欢迎持续关注《海关法网》由汇业外贸律师解读。
- 上一篇:外贸律师解释保证金担保期限
- 下一篇:外贸律师解释保税货物进境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