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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外贸律师解读买单报关的法律风险

Posted by:汇业外贸律师

Time: 2015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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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律师详细解读买单报关的法律风险。我国实行的外汇管制制度要求谁出口、谁收汇、谁核销,而买单出口则是利用第三人名义报关出口,真正的出口企业是无法正常办理退税手续的。与正规的以出口企业名义报关出口或外贸代理报关出口方式相比,游离于监测体系之外的“买单出口”可以避免工商登记、税收管理和出口收汇核销等,方便快捷且费用低廉,因此受到很多代理报关企业和中小型出口企业的“青睐”。当出口货物退税率较低时,双方一般不会发生争议;当遇到所涉货物退税率较高的情况时,双方往往会相互指责。

由于“买单报关”与法律规定的报关方式相违背,在外贸实践中,出口企业和报关企业往往不会把该种报关方式明确写入委托报关合同中,这给如何厘清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责任造成困难。在报关企业和出口企业谁应当承担退税损失的问题上,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报关企业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外贸代理企业,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出口方式办理货物出口,除非出口企业明确指出要以第三人名义出口报关的,否则应对退税不能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出口企业作为委托人,应当对委托事项予以明确,在没有明确具体报关方式的情况下,应对约定不明导致退税不能的损害后果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出口退税系出口企业可获得的正当利益,作为受托人的报关企业要尽到为委托人利益考虑的勤勉义务,而意图获得出口退税利益的出口企业也应充分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和通知义务,否则对约定报关方式不明确导致的损害后果双方均要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作为一家专业的货运及出口报关代理公司,应当预见以第三人名义申报货物出来会给委托人带来退税不能的损害后果,其没有尽到为委托人利益考虑的勤勉义务,应对该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而出口企业应当知道在没有出口企业名义的外汇核销单的情况下无法以出口企业名义,对于未以其名义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导致其无法获得出口退税的后果应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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