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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外贸律师分享保税仓知识

Posted by:汇业外贸律师

Time: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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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跨境通”等电子商务模式的不断发展,保税仓在外贸领域的重要性凸显,那么,中国海关对于设立保税仓有哪些规定呢?汇业外贸律师为您分析如下:

    中国海关目前对于保税仓的设立、变更和注销有如下规定:

(一)保税仓库设立
1.
申请企业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予以受理并出具《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替换。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
     
对依法不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海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的,应当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
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批准文件,并依法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仓库项目)》;对不符合条件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仓库项目)》,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
申请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保税仓库批准文件1年内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由直属海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保税仓库验收不合格的,该保税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4.
保税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申请企业领取《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后可投入运营。
   
(二)保税仓库变更
1.
保税仓库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或容积、仓储范围等事项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和直属海关审批同意,其中变更地址、仓储面积的,海关应根据企业申请,在批准变更1年内,新库址开展业务前进行验收,经重新验收符合条件的,准予开展相关业务。
2.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在变更后应向主管海关提交涉及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经主管海关和直属海关审批并进行重新审核。上述事项的变更不得改变仓库经营企业的主体,变更后仍需满足保税仓库经营企业设立许可时需要具备的条件。
   
(三)保税仓库注销
1.
保税仓库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海关依法予以注销:(1)保税仓库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的;(2)保税仓库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开展保税仓储业务;(3)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包括变更后)丧失经营资质;(4)保税仓库不参加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5)保税仓库因其他事由终止保税仓储业务。
2.
注销保税仓库前,海关应当盘点库存,确认实际入库货物均已办结出库手续。保税仓库有库存货物的,应要求企业办结库存货物的补税、退运或放弃手续。
3.
海关决定注销的,制发《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收回原《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及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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