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外贸加工残次品处置要求
Posted by:汇业外贸律师
Time: 2015年12月09日
汇业外贸律师提醒,外贸加工环节中,如企业生产出残次品、半成品而无法用于后续工序的,切记不可擅自处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等规定,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应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并同时出具企业申请放弃的加工贸易货物无法内销或退运的说明以及企业申请放弃的加工贸易货物清单,应列明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规格型号、包装方式、瑕疵情况和状态,必要时,需要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关于拟申请放弃的加工贸易货物的价值证明。企业申请放弃的加工贸易货物为成品、半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的,海关应收取有关单耗资料以及根据单耗折算的成品、半成品、残次品、副产品所耗用的原进口料件清单。企业申请放弃来料加工货物的,海关应收取货物所有人的放弃声明。
汇业外贸律师进一步提示,经海关审核准予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海关审核部门和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企业均不得将放弃货物直接交由废品(物资)回收公司或拍卖公司进行处置,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需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的加工贸易放弃货物,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企业应与海关确定的仓储企业办理放弃货物交接手续。
(2)需进行销毁处理的加工贸易放弃货物,企业应自海关做出准予放弃之日起15日内完成全部放弃货物的销毁工作。企业应提供销毁货物清单、销毁报告以及销毁过程的全程录像光盘;其中,需销毁的加工贸易放弃货物为原进口料件或成品的,企业应在海关认可的销毁机构实施销毁并提供销毁机构出具的接收单据、销毁合同(或协议)和处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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