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外贸律师解读进口不作价设备如何处置
Posted by:汇业外贸律师
Time: 2015年06月24日
汇业外贸律师提示,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不作价设备后,因为属于免税货物,如监管期满后企业处置仍需向海关报备,以下为具体法律规定:
根据《海关总署、外经贸部、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发[2002]348号)规定:“一、1998年1月1日以后进口的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在海关监管期满后,凡留在原企业继续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在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时,企业免予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证书》,直接向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二、1998年1月1日以后进口的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如企业提出退运出境、申请放弃、提前解除海关监管和海关监管期满后不在原企业使用的,在办理海关解除监管手续时,仍按照《通知》和《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按文件规定,企业解除设备监管时如果留厂自用可以免予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证书》,但不在原企业使用的应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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