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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外贸律师讲解海关监管车设立条件

Posted by:汇业外贸律师

Time: 201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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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必须向海关进行申报,方可运营海关监管车,汇业外贸律师解读如下:
     
第一、监管车企业要求:

1.从事货物运输业务1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2.
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提供的担保;
     3.
企业财务制度和账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
企业资信良好,在从事运输业务中没有违法前科。
     
第二、监管车要求: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应为厢式货车或集装箱拖头车,经海关批准也可以为散装货车。上述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车辆必须是企业自有车辆,《机动车行驶证》的车主列名与所属企业名称一致;
     2.
厢式货车的厢体必须与车架固定一体,必须为金属结构,无暗格,无隔断,具有施封条件,车厢连接的镙丝均须焊死,车厢两车门之间须以钢板相卡,保证施封后无法开启,需要加开侧门的,须经海关批准;
     3.
集装箱拖车必须承运符合国际标准的集装箱;
     4.
散装货车只能承运不具备加封条件的大宗散装货物;
     5.
从事特种货物运输的车辆须递交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
     
第三、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
有合法身份证明;
     2.
企业职工;
     3.
没有违法犯罪前科;
     4.
遵守海关的有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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