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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保税货物的储藏时间

Posted by:汇业外贸律师

Time: 2018年05月26日

汇业外贸律师近日接到客户咨询有关保税货物的储藏时间问题。汇业外贸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署加发〔2015〕109 号)规定,如下: 第四节 保税仓库货物的延期和放弃管理   第六十四条 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货物存储期延期后一般不应超过2年,如延期后货物存储期未超出2年的,由仓库主管海关批准。 特殊情况下,延期后货物存储期超出2年的,应报直属海关批准。第六十五条 保税仓库货物超出规定的存储期限未申请延期或海关不批准延期申请的,仓库主管海关应要求企业办理超期货物的退运、补税、放弃、销毁等手续。 企业逾期3个月未办理上述手续的,海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六十六条 保税仓库货物申请放弃处理的,仓库主管海关按放弃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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