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律师海关律师国际贸易律师海关辩护律师,外贸律师 专业提供海关、海事、外贸法律服务 全国统一咨询热线:13311891225
首页 > 网站新闻 > 外贸加工 > 进口不作价设备如何处置

Title:进口不作价设备如何处置

Posted by: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

Time: 2013年08月20日

fiogf49gjkf0d

海事律师专家介绍根据《海关总署、外经贸部、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发[2002]348号)规定:

一、1998年1月1日以后进口的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在海关监管期满后,凡留在原企业继续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在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时,企业免予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证书》,直接向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二、1998年1月1日以后进口的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如企业提出退运出境、申请放弃、提前解除海关监管和海关监管期满后不在原企业使用的,在办理海关解除监管手续时,仍按照《通知》和《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按文件规定,企业解除设备监管时如果留厂自用可以免予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证书》,但不在原企业使用的应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证书》。

以上信息来自上海汇业律师和大家分享,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替换,我们欢迎您的来电咨询!


 

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