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进境修理物品分批复运出境需知
Posted by: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
Time: 2013年07月31日
相关人士咨询到上海海关律师进境修理物品分批复运出境的一些知识,海关律师给出如下替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相关法条规定,进境修理物品可分批复运出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及剩余进境原材料、零部件复运出境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及进境原材料、零部件的原进口报关单和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等单证。海关凭此办理解除修理货物及原材料、零部件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税款担保的相关手续;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按照有关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进境修理货物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出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进境修理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包括延长期,下同)内复运出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将该货物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转为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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