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海事律师解读海上运输中不可抗力的构成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4年11月05日
对那些从事海运的企业和船舶来说,在海上航行过程,由于天气变化莫测,经常会突然遇到雾、浪甚至台风等恶劣天气情况。当出现这些情况导致货物遭受损失时,托运人或收货人会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而承运人则往往抗辩这属不可抗力,主张免责。是否台风就属于不可抗力,因而船公司可以当然免责呢?答案是否定的。海事律师解读如下: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这个定义,可以得出,判断是否属不可抗力,应具备几个要件:一是不能预见;二是不能避免;三是不能克服。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客观情况,才构成不可抗力。
举例而说,如果船公司在行驶中根据气象报告等客观条件获悉台风的动态,这时台风就属于承运人应当可以预见的因素,承运人应当对台风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果承运人已开始预见有6-8级的台风,但并没有引起高度的注意和重视,也没有提早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防范和应对,当出现台风时,在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情况下,海水通过舱盖缝隙和甲板窟窿进入船舱浸湿了货物,承运人对此仍然具有过错。承运人预见台风后,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没有采取措施予以防范和应对,故承运人对损失结果的发生,并非是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所致。因此,此类案件审理中,如果依照承运人的航海日志、气象预报及照片显示的船舶本身密封性较差、舱盖出现缝隙、甲板存在明显锈蚀窟窿等证据和事实,认定台风不属不可抗力,货损原因是承运人没有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船舶存在一定不适货,承运人存在过错,不能免责,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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