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海事律师讲解船舶建造中的保修金和保质金的区别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4年10月31日
海事律师讲解船舶建造中的保修金和保质金的区别
船舶建造中,经常会出现质量保证金和保修金的表述,其实两者很容易混淆,法律上对于保修金和保质金是有严格区分的,两者不能乱用,海事律师为大家归纳如下:
船舶建造质量保修金
质量保修金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船舶定作人从其应支付的造船款中预留一定金额暂不支付,船舶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即质保期)出现质量问题需要修理时,该笔预留款项即用于支付或冲抵修理费用。如果在质量保修期内,船舶未出现质量问题,或虽出现质量问题,但修理是由船舶建造人自行负责(自己修理或承担费用),或质量保修金用于支付维修费用后仍有剩余,则在质保期届满后,船舶定作人应将质量保修金或其余额支付给船舶建造人。
我国审判理论与实务的主流观点均认为船舶建造合同是承揽合同,但是《合同法》第十五章《承揽合同》中关于处理工作成果质量问题的相关规定(主要为第262条)并未提及质量保修金的概念。就民间造船业的观念而言,一般将船舶建造合同视为类似于建筑工程合同的一类工程合同,因此极有可能船舶建造合同的当事人最早是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借鉴了质量保修金的概念,而在船舶建造合同中做出了相关约定。
船舶质量保修金主要是从造船款中预留出来作为船舶在保修期出现质量问题的维修费用。值得注意的是,质量保修金并非船舶修理责任的上限,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因为预留质量保修金时,尚无法确定船舶是否将出现质量问题,也无法准备预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维修费用是多少,所以如果一旦质量保修金不足以冲抵或支付修理费用时,船舶定作人有权继续要求船舶建造人补足修理费用。
船舶建造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船舶定作人从其应支付的造船款中预留一定金额暂不支付,如果船舶在质保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则船舶定作人应支付此款项;如果在质保期内,船舶出现质量问题,则船舶定作人可不再支付此款项。有观点认为,如果船舶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超出质量保证金的数额,船舶定作人有权就超出的损失要求船舶建造人赔偿;如果船舶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低于质量保证金,则船舶建造人不能请求船舶定作人支付差额。有人认为如此理解质量保证金有可能造成不公平,主张如果船舶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大于质量保证金的,船舶建造人应就超出的损失部分进行赔偿,但如果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过分低于质量保证金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约金的相关司法解释,低于30%的,船舶建造人可以请求法院作相应的调整。相对而言,第二种观点更合理一些。
更多关于船舶建造相关法律知识,欢迎致电本网站海事律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