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无单放货责任的免除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6年12月15日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无单放货不适用我国海商法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海商法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是承运人和货主共同分担海上风险原则的体现,但承运人没有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发生在陆上的交付环节,并不存在海上风险。国际上,船东互保协会和各国保险公司对承运人没有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的损失均不予以承保,因为这属于承运人自己选择承担的商业风险,并不属于运输中海上风险造成的。
汇业海事律师提示,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可以免除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主要有两个方面:
其一,墨西哥以及南美洲部分国家的法律强制规定,承运到该国港口的货物必须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由于上述法律限制,承运人在目的港无法履行在收货人提交正本提单之后交付货物的义务,只能向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交付货物,收货人可以持正本提单向海关或者港口当局请求提取货物。因此,承运人只要将货物运输到目的港,按照当地的法律规定交付了货物,即视为完成了货物运输合同的交付义务,应当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其二,特殊情况下的免除承运人交付货物责任的规定。承运人本可以向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交付货物,但是在目的港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承运人不能交付货物,或者法院根据承运人的请求裁定拍卖留置的货物,由此免除承运人交付义务。免除承运人交付货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收货人没有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的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在没有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承运人依法可以行使留置权的相关规定。在此情况下,正本提单虽然在提单持有人手里,但是构成可以承运人免除向收货人交付部分货物或者全部货物的义务的法定条件,正本提单持有人据此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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