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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如何理解按船舶现状交付条款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6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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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业海事律师指出,在二手船交易中,尤其涉及涉外船舶买卖中,通常卖方会积极采纳AS IS”条款。汇业海事律师分析,“AS IS”条款是指卖方在出售货物时按照交付时货物的现状交付货物。“AS IS”条款常见于二手货物买卖合同(包括不动产、船舶等)以及商业财产租赁合同。特别在拆船买卖合同中,几乎无一例外采用“AS IS”条款作为交船条件。

汇业海事律师提示,在英美法下,对“AS IS”条款的理解需把握三点:(一)如无特别约定,以交货时的货物现状为准,而非合同订立时的货物状态。从合同订立之后到交货过程中,尽管卖方控制货物,但这期间货物状态变化风险由买方承担,因此在交易周期相对较长的货物买卖合同中(比如船舶,从合同订立到实际交付往往涉及诸多手续,以及开赴交船港的在途时间等),买方面临着较大的风险;(二)该条款属于典型的“脱责条款”,核心是卖方脱责,即卖方对其出售货物质量等不作任何保证,由买方对货物质量等承担所有风险。《美国统一商法典》明确规定,“AS IS”条款可以排除卖方的默示担保责任。 “AS IS”条款是在当事人之间对因未知情况所发生的风险进行分配,将不能合理发现的损失转移给了买方。像在二手船买卖合同中,根据英国判例,买方就要承担因船舶状况不佳造成损失的风险,因为在这种约定下,卖方不必对船舶状况及质量作任何担保,而只需将船舶以交船时的实际状况交给买方。(三)责任承担的例外,约定“AS IS”条款并不意味着完全免除卖方的法律责任,即便《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可以排除卖方的默示担保责任,但这种排除也有一定的限度,卖方仍有勤勉、谨慎地促成合同目的实现以及特殊情形下履行特定义务的责任。如在拆船合同中,卖方有义务将船舶安全驶抵交船地,并保证船舶无任何债务负担等。此外,如果卖方在订约或履约过程中存在欺诈,则不能援引该条款免除对标的物的担保责任。

汇业海事律师提示,即使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确立了“AS IS”,一旦发生争议时,买方仍可以就卖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举证,一些判例要求买方证明其已经对货物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以及买方是完全因为卖方的误导而订立了合同,否则就不适用“AS IS”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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