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FOB下货代向谁交付提单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6年05月19日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并非所有货运代理企业均负有向国内发货人交付提单义务,最高院出台的货代司法解释规定明确仅在货运代理企业既作为契约托运人的订舱主体,同时又作为接受实际托运人(发货人)委托向承运人交付货物主体,才需向与其成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的发货人主体交付提单。
汇业海事律师提示,在司法实践中,各海事法院针对此类判例均有差别,如上海海事法院认为货代交单义务履行并非主动交单,而系根据实际托运人的要求交单,如实际托运人未主动要求,则货代无需承担交单义务;宁波海事法院以往判决都是一刀切的认定向实际托运人交单系货代的强制义务,但最近的判决有所松动,倾向于根据各方过错来判决责任,认为即使货主不索要提单货代仍要尽到提醒告知义务,但货主也要对其在合理期间内怠于行使权利承担一定后果。
汇业海事律师分析,货运代理企业在实务操作中,应当正确识别国内发货人是否符合《货代规定》第八条下的“实际托运人”(主要看货物是否由工厂实际交付给货代以及货代向其收取的相关费用的性质),如果是应当将提单交付给发货人;查明实际托运人身份如确有困难,正本提单应交付与其具有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的委托人但要获取其保函;如作电放或其他不需要签发提单情形,则需由实际托运人书面确认不签发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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