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海事律师分析签订定期租船合同的要点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5年02月13日
随着航运业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货主选择使用定期租船的方式来进行运营,对于签署定期租船合同需要主要哪些要点呢?汇业海事律师为大家归纳如下:
一、航速。在定期租船合同的情况下,承租人按对船舶的使用时间支付租金,船舶的航行速度直接影响承租人在租期内使用船舶的效益,出租人有义务提供合同约定的船速的船舶,如果实际船速低于约定,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索赔,称为船速索赔。船舶在租期内,可能处于轻载或空载的状态,而航速一般指满载时的航速,半载或空载时的航速,可以通过推算。为了明确起见,有时也在合同中说明。同时,在判定航速是否达到约定要求,要考虑到风、流、压等航行条件的影响。
二、燃料消耗量。定期租船由承租人负责提供燃料并支付费用,船舶燃料消耗量直接关系到承租人使用船舶成本的大小。如船舶实际消耗燃料数量大于约定,承租人可就因多耗燃料而造成的损失向出租人索赔。与航速一样,燃料消耗也是指满载时的消耗量。
三、交船与解约。交船是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出租人将船舶交给承租人使用。通常,交船期的最后一天为解约日,出租人在这一天,将船舶按约定条件交给承租人,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当约定解约日与交船期不同时,出租人在交船期后,解约日前交船的,视为出租人违约,但承租人不得解除合同。海商法第一百三十一、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出租人不能按时交船时,应将延误情况和船舶抵达交船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通知出租人是否继续租用。因延误提供船舶使承租人受到损失, 出租人应赔偿。出租人在交付船舶时,应使船舶适航,并适于约定的用途,否则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四、停租。停租是指在租期内,非由于承租人的原因,承租人不能对船舶按合同规定予以使用时,可以停付租金海商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船舶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而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二十四小时的,对因此而损失的营运时间,承租人不付租金,但上述状态是由承租人造成的除外”。只要船舶不能使用不是由于承租人造成,无论出租人是否有过错,承租人均可停租。通常,除合同另有约定,停租期间船舶的燃料供应等支付和费用,承租人仍应负责,但如事后证明,停租的原因确系出租人一方违反合同所致,
承租人有权向出租人追偿其支付的费用。
五、还船。还船是指承租人按合同规定,将船舶还给出租人。合同约定的租期未满,承租人将船舶交还出租人,不是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还船,实际上是承租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承租人提前还船,出租人应当接受,但有权就因此造成的租金损失向承租人索赔。出租人接受还船后,应采取相应措施,例如尽快将船舶再行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从事营运等,尽量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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