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律师海关律师国际贸易律师海关辩护律师,外贸律师 专业提供海关、海事、外贸法律服务 全国统一咨询热线:13311891225
首页 > 网站新闻 > 海商货代 > 海事律师解释为何“一切险”并不兑付“一切险”

Title:海事律师解释为何“一切险”并不兑付“一切险”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5年02月05日

fiogf49gjkf0d

在保险实务中,很多当事人困惑,为何明明购买了“一切险”,在发生事故时却被保险公司拒赔呢?这是因为所谓的“一切险”并不担保所有保险事故,这里存在很大的理解误区。汇业海事律师为大家分析如下:

关于“一切险”条款为何并不担保一切保险风险引发的保险责任,是由于“一切险”条款是否属于列明风险条款的问题。列明风险条款就是保险条款对承保的风险采取逐项列举的方式详细明示,而不是采用一般性、包容性的术语进行概括。按照“明示其一就排斥其他”的逻辑推理和合同解释规则,列明风险条款的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就限定在所列举的风险项目中,被保险人索赔必须举证证明损失是列明风险中的某项或某几项原因所致,否则,保险人可以以被保险人不能证明损失属承保范围为由而拒赔。在列明风险条款下,被保险人首先承担了较重的举证责任。非列明风险条款主要采用一般性、包容性的术语对承保风险进行概括,或者对部分承保风险列明,对部分承保风险进行一般概括。非列明风险条款一般对除外责任进行详细列明,非列明风险主要通过列举除外风险来限定承保风险。在非列明风险条款下,只要被保险人初步证明了保险事故的原因属保险条款规定的一般性、包容性的术语范畴,保险人欲从保险事故原因上抗辩进行拒赔,就须证明损失是保单除外责任条款中列明的某项除外风险所致;如果保险人不能举证除外风险,法院将认定损失属保单的承保范围。既然非列明风险保险单没有从正面具体列明承保项目,被保险人就没有必要超出保单的约定举证。相比之下,采用非列明风险条款的保险人一般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一切险”条款在海上保险法的理论上或者从字面上看属非列明风险。但在保险实务中不同的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在风格上却有较大的差异。英国伦敦保险人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所规定的一切险是非列明风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6年船舶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虽然名为“一切险”,却是详细列名具体承保的风险来限定承保范围,这种“一切险”条款应属列明风险条款。如中国人保198111日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所规定的“一切险”保险责任范围为:“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其中,平安险和水渍险条款属列明风险条款,而一切险条款中对“外来原因”这一概括性术语,没有进一步列明其范围,“外来原因”即属非列明风险。在“一切险”条款下,被保险人只要能证明货物是在保险人的责任期间因外来原因遭受灭失、损坏的,而不必证明具体是由那一种风险造成的,保险人就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保险人能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是由于除外风险造成的。

    更多关于海事法律知识的了解,欢迎持续关注《海关法网》由汇业海事律师解答。
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