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集装箱货物积载责任归属问题探究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5年10月15日
汇业海事律师分析,在海上运输中,因集装箱货物装载不当,导致货物发生倾斜乃至造成货物毁损案件时有发生,诸如此类纠纷发生时,船公司往往习惯性将责任归结于货主装卸货物不当,而不愿意承担责任,汇业海事律师认为,此举明显违反我国海商法规定。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所谓“积载”是与船舶适航紧密相关的重要一环,因积载不当会影响船舶的稳性或者操纵性,进而造成船舶不适航,作为实际承运人谨慎处理积载问题并使船舶适航的义务也不因此而免除。我国《海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对此航运界一度认为承运人应当对类似条款列举的装卸、积载等工作承担绝对的保证责任。甚至当事人在租船合同中约定了排除承运人装卸和积载责任的FIOST条款(全称为“Free In,Out,Stowage,Trim”,即承运人不负责装、卸、积载和平舱),也被认为仅是涉及费用的划分问题;即使条款中明确约定承运人不承担因装、卸、积载和平舱所产生的责任,该约定也被认为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承运人可以通过合同安排(比如约定FIOST条款)排除掉的货损责任应当仅限于与管货义务相关的一些损害后果,如由于装卸工人的野蛮操作而导致的货损等,但不能排除与船舶适航义务相关的责任。因为“积载”不仅是管货的一个环节,还是与船舶适航紧密相关的重要一环,因积载不当会影响船舶的稳性或者操纵性,进而造成船舶不适航。船长和大副比货方更了解航线状况、船舶状况以及挂靠港口的作业特点等细节替换,并且对货物的安全运输负责,因此无论是哪个主体编制的配载计划,理论上都要求船长或大副代表船方审核通过后才能具体实施。因此,在货主向船公司订舱时已经如实申报货物包括重量在内的信息的,而实际承运人及其船长,大副等雇员未尽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发现和纠正涉及船舶安全与适航与否的积载问题的,船公司不能就积载问题免除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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