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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承运人与代理人的身份识别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5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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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业海事律师指出,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尚未正式确立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以及相应的识别标准,传统的货代作为代理人无须对货物运输过程承担货损货差的责任;而作为无船承运人的货代则需要承担运输合同项下承运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因此很多货代公司尽管实际上充当了无船承运人的角色,但发生索赔时却欲以代理人的身份逃避责任。汇业海事律师依照目前中国海事法院审判精神,为大家归纳识别标准如下:

 

1)书面运输合同标准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债的关系的最有效证明,是判断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依据。在“承运人”与“代理人”的识别中,最理想的状态是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合同。这种情况下,若合同中约定有“接受委托方负责运输并同时一次性收取运费”的类似条款,便可认定其为区段合同承运人,双方签订的是货物运输台同;若合同中仅约定“受托方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订舱安排运输,自己只按照实际产生运费的比例收取佣金”,则可认定其仅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代理人,承担货代的责任。

 

2)运输单证标准

如前述,在班轮运输的情况下,通常是不存在单独的运输合同的;即使于存在运输合同的情形,由于实践当中情况复杂性,也可能无法依此判断合同性质,此时可以依据签发的提单或共他运输单证来识别相关主体的身份。由于提单等运输单据对运输合同有证明作用,若货代以自己的名义向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运输单据,并在承运人一栏中明确签上自己的名称,则可以认定双方之间运输台同的存在,而非代理关系,此时货代应当依据提单的签章承担承运人的责任。但实践中,货代往往在实际区段承运人处取得了海运提单后,又以代理身份向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了货代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此时的货代其实具有了双重代理的身份。实践中,若其明确以确定的实际区段承运人的代理人身份签发该单证,多式联运经营人只能将其作为实际承运人的代理人,进而向货代披露的实际区段承运人行使迫索权。另一种情况是,货代仅以代理人身份在提单中签章,但并未透露实际区段承运人的信息,这其实是英美法下隐名代理的体现,此时应当认定货代仍是代理人的身份。既然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受提单时已经明知签章情况,就应当承担不能凭单确认被代理人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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