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关于无单放货赔偿责任限制问题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5年09月04日
汇业海事律师认为,由于航运技术的发展和运输方式的变革,在全套正本提单完成流转到达提单持有人时,船舶往往已到达目的港,承运人为缩短船舶在港周期,提高航运效率,凭提货人提交的副本提单和保函亦即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已经成为多年来普遍存在的航运习惯做法。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首先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的提单权利,承运人应承担履行海上运输合同中货物交付环节的法律责任。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情形尽管大量存在,但提起诉讼的案件还是少数的,因为承运人同意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通常要接受尚没有收到正本提单收货人提供的提货保函,双方基于提货保函,出现问题承运人可以向提货人索赔,这就是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多年来成为航运界认可的惯例的原因。
但是,如果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产生诉讼纠纷,承运人如何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收货人有何诉讼权利,成为海事审判中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这其中,一直有观点认为,当发生无单放货索赔时,承运人可以依照提单背面条款或我国《海商法》规定,享有赔偿责任限制。对此,法院审判中已经推翻此类观点。
汇业海事律师分析,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不适用我国海商法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制的立法本意相符。首先,承运人没有凭提单交付货物行为发生在货物卸下船舶后的交付环节,不同于发生在承运人运输责任期间(即舷到舷)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者延迟交付。海商法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是承运人和货主共同分担海上风险原则的体现,但承运人没有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发生在陆上的交付环节,并不存在海上风险。本条规定符合国际上比较通用的《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其次,国际上,船东互保协会和各国保险公司对承运人没有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的损失均不予以承保,因为这属于承运人自己选择承担的商业风险,并不属于运输中海上风险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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