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海事律师解答提单背面管辖条款的效力认定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5年06月11日
实践中,当货主接受船公司或货代公司提单时,并不会留言提单背面密密麻麻的格式条款。这些格式条款中往往蕴含着法律陷阱,比如将与提单条款下的争议解决适用外国法,甚至是直接要求将争议提交国外法院或仲裁机构,如此造成货主的极大困扰。汇业海事律师认为,对于提单背面条款,并不能一概以“无效”作出认定,实践中,海事法院是如何认定呢?汇业海事律师总结了以下步骤:
(1)识别案件性质。识别是指依照一定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观念,对案件所涉的法律事实进行分类和定性。依据《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只有涉外合同当事人才被赋予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所以,以识别确定纠纷性质是确定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的前提。据此,当事人有权合意选择所适用的法律。
(2)确定冲突规范。双方当事人对于提单背面载有法律适用条款均无异议。我国《海商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均赋予了当事人这一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其中,《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该条即是关于合同争议的冲突规范。如一方提出异议,则法院将依照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判断是否适用。
(3)确定准据法。准据法即是冲突规范指向的法律,是实际上用来处理案件纠纷及争议,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准据法不明确,指向不明,则提单背面条款当然无效,视为没有约定。
(4)查明外国法。通常,外国法的查明有当事人提供证据、法官依职权查明、法官和当事人共同查明等方法。对此,《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有明确规定。提单制定一方有义务向法院举证,承担外国法查明义务。如提单制定一方无法举证,则承担不利后果。
(5)依公共秩序“保留”审查。外国法替换一经查明,可以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但该外国法适用于具体案件的结果,不得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如适用该外国法明显有违我国公序良俗的,则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不适用外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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