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海事律师解析船舶登记的法律意义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5年05月28日
汇业海事律师在近期代理的一系列纠纷中发现,实务中很多当事人在签署完船舶买卖合同后,没有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过户手续,由此造成极大的法律风险。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船舶“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具体而说,依照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海商法》第九条均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与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另外,在2001年7月20日的全国海事法院院长座谈会纪要第二条亦明确规定,对根据船舶买卖合同等合法方式接受船舶,但没有依法进行所有权登记的买受方,其与合同对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保护;但其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提出的船舶所有权主张(包括以船舶所有人名义向他人请求船舶损害赔偿等)或者抗辩,法院依法不应支持和保护。
船舶“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重要方面:其一,不经登记的转让,纵使双方主体对转让的意思表示是真实合法的,但对善意并已涉权的第三人仍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其二,事实权利人依约定或依法律事件取得船舶的某些物权,基于善意第三人主张物权而归于丧失。即如不明确船舶物权的转移登记,纵使有船舶物权变动的事实,事实权利人取得的“物权”也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船舶转让后,受让的事实权利人在经营活动期间,因船舶物权直接产生债的关系,因缺乏登记这一作为有效法律行为的要件,且法律明文规定应由登记名义人享有权利或承担责任的,第三人以船舶仍为登记名义人所有而要求其承担责任或主张登记名义人享有权利的,事实权利人均不能以转让的事实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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