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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拖欠运费不得行使留置权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4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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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流运输过程中,当货主和物流公司就费用发生争议时,是否物流公司一律可以行使留置权呢?答案是否定的,以下是海事律师的观点:

在物流合同中,报酬和费用是物流的经营方提供服务的对价,也是经营方履行义务的目的,因此,经营方履行物流服务义务后享有请求对方支付费用的权利。在需求方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时,经营方对相应的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留置权的行使是应符合法定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留置权的行使是以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为要件。如果债权尚未到清偿期,债务人尚无清偿债务的必要,还不能判断出债务人到期能否清偿债务,此时的留置权还不能成立。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才可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当物流合同双方当事人债务的履行存在着有机的牵连关系,物流服务的经营方负有先履行合同的义务时,物流服务的需求方支付物流费用的债务未到清偿期,经营方不能行使留置权。

负有先履行合同义务的经营方虽然不能行使留置权,但不妨碍其运用不安抗辩权来进行对抗。在双合同债务异时履行场合,如在合同订立后发现,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先履行方当事人在后履行方提供适当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之前,可以拒绝后履行方给付请求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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