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律师海关律师国际贸易律师海关辩护律师,外贸律师 专业提供海关、海事、外贸法律服务 全国统一咨询热线:13311891225
首页 > 网站新闻 > 海商货代 > THC收费是否合法

Title:THC收费是否合法

Posted by: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Time: 2014年05月20日

fiogf49gjkf0d

THC(Terminal Handling Charge),俗称港口处理费、码头作业费、码头操作费等。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兴起,承运人的强制责任期间由“舷到舷”扩大到“港到港”,甚至是“场到场”、“门到门”,从而承运人的成本中包括了集装箱从船舷到堆场大门作业而产生的各种费用。因此,THC就其本来意义而言,通常是指集装箱班轮公司向货主收取的,用以支付其在港口租用设备或委托码头作业经营人处理货物等事宜所发生的费用,下面让上海汇业外贸律师专家和大家分享一下。

1)THC与班轮运费

THC是否是班轮运费的一部分。货主的观点很明确,集装箱班轮运费的范围是CY/CY(即始发港堆场至目的港堆场)之间的所有费用,当然也包括了THC,这是几十年来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的惯例。因此船方已经在班轮运费里收回了THC这部分成本,再另外收取THC是重复收费。三部委调查结论中“码头作业费在性质上属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费的组成部分”的表述更是货主方面拿来支持自己观点的有力依据。按照货主的逻辑,如果THC是班轮运费,那么负担THC就应该是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托运人的义务;承运人针对FOB下的出口方和CIF下的进口商收取THC,既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

而船方也没有否认THC本来是包含在班轮运费中的这一事实,只是现在要分开单独收取,理由是码头费用应该由受益方共同分担,船方收取THC是为了弥补码头作业的成本。并且,在集装箱运输的形式下,运价的支付模式应由原来的单一统包费率模式调整为由海运费、附加费以及码头作业费等组合而成的新运价模式,这样可以使得原来的运价更加细分透明。
从表面上看,船方将THC从班轮运费中单列出来收取就是因为需要有不同的受益方去分担这些费用,客观上,这些费用又都是可以单独区分的。船方作为提供班轮运输服务的一方,各受益方相应地交付不同的报酬作为船方提供服务的对价。因此,将THC定性为承运人收取的整体运费中的一部分,或者说是广义上运费的一部分是妥当的。

2)THC与装卸费

装卸费是指承运人向码头经营人支付的集装箱码头装卸包干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第39条对集装箱装卸包干作业包括的替换作了规定,主要是集装箱搬移、装卸产生的费用。按照这一规定,THC的替换里包含了装卸费,但THC还包括相应的劳务费用、设备使用费,进出口时集装箱的检验及报告、码头作业中的集装箱的调配、堆存等的费用,其包含的内容更为广泛。同时,装卸费是由承运人向码头经营人支付的费用,而THC是由承运人向收发货人收取的费用,两者发生在不同的阶段,承运人有可能在集装箱码头装卸包干费的基础上赚取一定的利润,而统一以THC的名义向收发货人收取。因此THC与装卸费是不同的概念。

3)THC与附加费

《班轮工会行动守则公约》第16条第一款规定,“公会因费用的突然增加或异常增加或收益减少来收取附加费,应视为临时性质。上述附加费应随着所面临局势或条件的改善而减少,并应在促使其收取此项费用的局势或条件不再存在时立即撤销”,第二款规定,“对运往某一港口或由某一港口运出的货物征收的附加费,也应视为临时性的,应随着该港情况的改变同样予以增减或取消”。可见,附加费应该是临时性的费用,一旦情势有所变化应该减少或取消。常见的附加费如燃油附加费、货币调节附加费等。而THC基本上属于船公司必然要支付的一笔固定费用,不具有临时性费用的特点,因此THC不是一种附加费。

2、收取THC是否构成强制交易

在尚未与货主或托运人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收取THC,并且为了保障其收取THC 而对货主采取的不予订舱、扣留货物或留置货物等行为是否构成强制交易呢?所谓强制交易是指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违背自愿的原则,强迫进行交易。强制交易行为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强制他人实施其指定的交易行为;二是强制他人接受其指定的交易条件。对于强制交易行为,一是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二是交易行为无效,强制交易的违法一方应返还违法的交易收入,并赔偿一定的损失。从目前的航运市场来看,货方可以选择班轮公司的余地很大,但由于FOB的出口方和CIF的进口方在贸易合同下没有订舱的权利,其只能接受贸易对方选择的船公司,面对船公司收取THC的要求,货主为了贸易合同能顺利履行往往是没有选择的,而且一般不可协商。因此收取THC至少有强制交易的嫌疑。

从目前来看,THC收费的成本构成缺乏透明和公开,收取和调整过程也缺乏必要的协商,主要是船公司单方面的行动。收取THC等费用主要是基于国际贸易、航运中各参与方的地位和实力决定的通常做法,在缺少必要规范的情况下,被收取THC一方的利益难免不被侵害。THC或类似费用纠纷一般属于合同范畴,因此强调合同各方对THC及类似费用的收取应有一定的协商过程,对过高的、不合理的收费应予以调整,逐步促进THC及类似费用的价格形成相对合理的标准。

3、收取THC是否属于航运惯例

船方主张,在集装箱班轮运输的方式下,单独收取THC是航运界的惯例,这些内容包括:THC独立于海运费收取;装港由发货人支付THC,卸港由收货人支付THC;买卖双方可以协商确定由哪一方支付THC,并在订舱时通知承运人;THC的费率应能反映港口当局收取的码头作业费;THC以当地货币形式支付;海运费不再随码头作业费以及当地货币和支付海运费的货币之间的兑换率的变化而波动,等等。事实上,收取THC的确在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码头存在,是一种普遍做法,但是也经常受到货主方面的挑战和质疑,并且在有些国家和地区收取THC被宣布为违法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应当说,船方将原来的统包费率分拆,单独收取属于广义运费的THC,这一行为本身没有问题,是其经营自由。正如船方所主张的那样,进出口商本身也是集装箱运输下受益者,需要分担相应的成本费用。但是毕竟还是产生了争议,从商业的角度看,THC争议是国际贸易、航运的各参与方地位实力的博弈。从法律的角度看,收取THC面临着合法性及合理性的质疑,问题关键是需要有一定的依据,而法律上的依据显然有这么几种:一是法律规定、二是合同关系、三是惯例做法。目前情况下,在法律上解决THC纠纷,尤其是通过一般民商事诉讼的途径解决,应着重在合同关系的范畴内予以解决

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