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海关律师探讨海上货物运输系列赔偿知识
Posted by:汇业律师
Time: 2011年12月19日
前面给大家介绍过相关的海事案例事件了,也不知道对大家有没有帮助,由于国家经济发展迅速,不管是通过陆路还是海商,与其他国家(国与国之间、企业外来贸易)经济贸易上的往来还是非常多的,但是对于海上货物运输出现的纠纷需要索赔的知识点你了解吗?海关律师一一为大家详解。
海上货物运输获得一些索赔的知识点有以下几点:
1.由于延迟交货造成的经济损失,这时候收货人一定要在2个月内以内书面通知承运人,否则承运人不予赔偿。
2.需要提醒的是:由于货物遭损害或者是丢失索赔通知,如果收货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通知的话,是不会丧失索赔权的,但是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货物确实遭损害或者是丢失。
3.延迟交货造成的经济损失通知,如果收货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则丧失索赔权,这与前者是不同的。
4.海牙规则第3条规定:①运货人将货物转交给有权收货人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货物的一切情况,另外还要用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则这种移交应作为承运人已按照提单规定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
②如果丢失或者损害的现象不明显的话,这时候相应人员应于交付货物之日起的3天内提交。假如货物状况在接收期间已经进行联合检验或检查,就无须再提交书面通知。
5.我国海商法规定:货物遭损害或者是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相关人员一定要在集装箱货物在15天以内向承运人提交通知,否则是为已经按提单交货。
对于海上货物运输索赔的通知今天海关律师就给大家详细介绍到这,希望以上这些知识点对海员们的学习有帮助,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的海上案例及事件的话,详情知识点请登录我们的网站进行查看www.haiguanlvsh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