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海商法规定:船舶损害赔偿的主体规定
Posted by:汇业律师
Time: 2011年12月06日
如今,国际经济交流的频繁了,不管是国与国之间,还是企业于企业之间,在发展国家经济方面都需要一个运输的要道,那就是海运,最近几年由于海运往来频繁,但是由于海运上出现的一些现象也在增加,当发生了海商的一些纠纷时,有哪些法律知识点赋予他们权益,针对这些知识点我们就来向海事律师了解清楚吧!
当财产的完整性受到侵害时,财产所有权人有权提出恢复原状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是理所当然的。但是,这种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专属于财产所有人,能否通过合同或者其他形式让渡给其他人呢?
由于实务中存在着船舶挂靠和合伙经营等关系,在某些情况下,船舶所有权的公示形式和实际替换发生某些分离,即公示所有权人和实际所有权人是不一致的。
船舶所有人更多的是将自己的船舶租赁给他人实际经营营运,如在光船租赁和定期租船的情况下,船舶的使用权归于光船租船人和定期租船人,也就是说,船舶的使用权常常与船舶所有人相分离的。
在我国的航运实务中,更有一些这样的情况,即出资购买船舶的人由于某种原因,将其所购的船舶“挂靠”于另一家公司,并将该公司登记为该船舶的所有人,这些“挂靠”之人,虽然不是登记为船舶所有人,但其对船舶享有实际的所有权,占有和经营管理船舶。
这些船舶的实际经营者,或者是“挂靠”之人,其使用的船舶发生了碰撞时,是否能向他人请求船舶损害赔偿的关键是看这些船舶的实际经营者是否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或者权利。
综合以上这些知识点,对于海商这方面的知识点相关人员已经相应的了解了吧!这些知识点就是海事律师也是站在法律的角度与大家探讨的,更多的知识点不妨查看www.haiguanlvsh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