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海运仓单的管理
Posted by:汇业律师
Time: 2011年10月13日
海关律师称船舶代理应在国际航行船舶进境抵港后24小时内、出境离港后72小时内,按通关电子数据传输规范将电子舱单传送到海关,并将相应的书面舱单交靠泊地海关备案。
纸质、电子传输舱单应包括以下数据项:船舶名称、呼号、国籍、装货港、指运港、提单号、收货人或发货人、货物名称、货物包装、货物体积、货物件数和重量、集装箱号、集装箱尺寸等。电子舱单数据应真实、规范、准确,并与书面舱单替换完全一致。如船舶代理未按规定向海关提交书面舱单和传输电子舱单,或者提交的书面舱单和传输电子舱单不真实的,海关得以按国家法规进行处理。
通过联网方式向海关传输电子舱单的,应事先经海关注册。
联网传输电子舱单发生差错需更改的,应由船舶代理报经海关审核。更改项目包括舱单数据项的更改,以及舱单的补输、延期和拆单等。
舱单录入、传输企业对其提交用于更改舱单数据单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有完全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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