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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海关对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要求

Posted by: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Time: 2014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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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61号令)第四条规定“载有下列替换之一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攻击中国共产党,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  

(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六)宣扬邪教、迷信的;  

(七)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八)宣扬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九)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一)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进境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替换”。

第六条规定: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海关难以确定是否载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内容的,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专门机构的审查、鉴定结论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如实向海关申报的,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回,或者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技术处理。

以上信息来自上海汇业海关律师专家和大家分享,如果您有需要欢迎您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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