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海关律师解释海关总担保要求
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
Time: 2015年07月28日
汇业海关律师指出,知识产权权利人若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向海关提出扣留涉嫌侵犯其已在海关总署备案商标专用权的进出口货物(以下简称侵权嫌疑货物)申请,不需要多次提供担保,其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提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以下简称总担保)。
汇业海关律师归纳目前海关关于知识产权总担保的要求如下:
(一) 总担保的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依职权调查模式下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商标专用权的情形,依申请扣留模式不适用总担保(有关海关“依申请扣留”与“依职权扣留”的区别请见另一篇文章《如何申请海关扣押侵权嫌疑货物?》);涉嫌侵犯专利权、著作权以及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情形不适用总担保。
(二) 申请总担保的程序
1. 确定总担保的金额
总担保的担保金额应相当于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之和。若权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仓储处置费不足人民币20万元,则总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2. 由银行出具担保函
确定了应当提交的总担保金额后,权利人应当向已获准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展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担保人)提出出具总担保保函的申请并签订担保协议。
银行根据担保协议,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格式出具以海关总署为受益人的总担保保函。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为担保人签发之日起至第二年6月30日。出具总担保保函的银行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履行法定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
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提供总担保,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 总担保申请书(总担保申请书样式请见海关总署网站
• 银行出具的总担保保函
• 仓储处置费清单(仓储处置费清单样式请见海关总署网站
海关总署受理总担保的部门和通讯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邮编:100730
4. 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申请
海关总署核准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总担保申请,应向申请人发出核准通知。总担保申请自海关总署核准之日起生效。
(三) 总担保的运用
自海关总署核准权利人使用总担保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权利人根据在海关依职权保护模式下请求扣留涉嫌侵犯其已在海关总署备案商标专用权的进出口货物,无需另行提供担保。
有关仓储处置费仍应由权利人按照规定支付;对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或者发货人造成损失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 申请总担保时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1. 总担保的有效期:自海关总署核准权利人使用总担保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的期间内,权利人若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不需再向海关提供担保。而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期限应当为保函签发之日起至第二年6月30日。
2. 总担保金额的计算:总担保的金额是权利人上一年度在海关关口支付的全部费用,其中可能包括海关在前一年度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在上一年度办结的案件,但不包括海关在上一年度扣留未在上一年度办结的案件。
更多关于海关法律知识的了解,欢迎持续关注《海关法网》由汇业海关律师解读。
- 上一篇:如何向海关申请扣押货物
- 下一篇:海关律师解读申请海关扣押侵权商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