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国家要求海关加大对已备案海洋知识产权的政策保护力度
Posted by:汇业律师事务所
Time: 2011年09月23日
最近听海事律师说国家加强了对已备案海洋知识产权的政策保护力度,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所以,以下知识产权可以向海关申请备案保护: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2、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
3、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
4、《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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