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海关监管:网络代购货物走私获刑思考
Posted by:上海汇业
Time: 2012年10月10日
据悉,现在国家的法律法规运营多年,需要大家遵守,但还是有许多人是明知故犯,非要从一些其他的手段来牟取暴利,因此就让自己走上一条违法的道路,今天海关律师就为大家讲述一件关于离职空姐从一些免税店中购买产品,然后以高价牟取暴利的案件过程。
离职空姐李某多次携带从韩国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逃税100余万元。前天,李某被市二中院一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
30岁的李某曾是海南航空公司的空姐。离职后和男友在淘宝网上开店,销售化妆品。在前空姐经营的化妆品生意中,曾在韩国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任工程师的褚某帮了很大的忙。褚某说,他们公司在韩国开有免税店,员工有福利账号。他将一个离职同事的账号修改了信息,帮李某建了账号。李某通过这个账号能进到更便宜的化妆品。
此后,李某和男友一起或分别在韩国免税店购买化妆品,后通过以客带货的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进境,并在淘宝网的网店销售牟利。法院查明,2010年至2011年8月间,他们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00余万元。去年8月31日,李某被抓获归案。
受审时,李某虽然认罪,但称自己没有预谋偷逃税款。她说,自己每次入境时都随人群出去,没注意走的是申报通道还是无申报通道,不清楚带化妆品还要交税。
李某说,她就是想凭自己的能力赚点生活费,不想再跟父母要钱了。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等3人的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褚某被判有期徒刑7年,罚金35万元;李某男友有期徒刑5年,罚金25万元。
海关律师分析:
本案系典型的走私普通货物罪。本案李某的辩称,也反映了当下很多人对于个人物品入境海关监管方面政策的误解。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含5000元,下同)以内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自用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含2000元,下同)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自用物品,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自用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自用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中,李某多次通过旅客入境方式将取自国外的物品带入国内,又走的是未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缴税;李某又将购入的物品在网店从事销售,其行为已经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个人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国家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可以定罪,本案李某偷逃国家税款数额已经构成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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